(2017)苏0509民初5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379吴江市盛泽轻纺商城有限公司与钱红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盛泽轻纺商城有限公司,钱红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379号原告吴江市盛泽轻纺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钮惠娟。委托代理人钮海金。被告钱红英。委托代理人李新雄。本院在审理吴江市盛泽轻纺商城有限公司与钱红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盛泽轻纺商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盛泽轻纺商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建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