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涂梅英、敖本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梅英,敖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梅英,女,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敖本龙,男,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涂梅英与被执行人敖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涂梅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25民初2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敖本龙归还借款利息4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9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敖本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敖本龙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敖本龙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敖本龙的银行存款、车管、房管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敖本龙有车辆登记信息,但该车辆已无拍卖价值;查明被执行人涂梅英与敖本龙有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系涂梅英申请执行敖本龙归还借款本金65万元。敖本龙在靖安县新德商品房开发有限公司翡翠庄园项目部有投资款收入,2016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向该项目部送达了(2016)赣0925执22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通知书,但提取该收入时间无法确定。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敖本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涂梅英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敖本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江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