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伍连与涂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伍连,涂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伍连。被执行人:涂剑锋。申请执行人李伍连与被执行人涂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涂剑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涂剑锋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15000元及利息2799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63元、执行费497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并将案件执行情况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晓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以及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告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处置,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方冬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