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加会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加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241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加会,男,1998年3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江西省鄱阳县看守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加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赣1128刑初14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加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加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加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加会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加会撤回上诉。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8刑初1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享华审判员 肖 萍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成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