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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635号原告:刘某,男,生于1950年7月19日,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杨某,男,生于1961年8月11日,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毛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