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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376号原告: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马各庄村东。法定代表人:李勇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上虞区江东北路588号百官广场30楼)。法定代表人:司焕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齐晓璐调解,原告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