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彭二连与邹联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二连,邹联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彭二连,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被执行人邹联兴,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8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邹联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第一期执行款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青审判员 肖志明审判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献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