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可庆申请执行陈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可庆,陈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289号申请人杨可庆,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陈默,男,199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可庆与被执行人陈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默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因被执行人户籍和经常居住地在湖北省天门市,并在当地从事装修工作,本院已依法委托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豫1524执28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