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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可庆申请执行陈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可庆,陈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289号申请人杨可庆,男,197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陈默,男,199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可庆与被执行人陈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默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因被执行人户籍和经常居住地在湖北省天门市,并在当地从事装修工作,本院已依法委托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豫1524执28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