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邓来明与被告周永强、王桂荣、韩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来明,王桂荣,周永强,韩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294号原告邓来明,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委托代理人李长山,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被告王桂荣,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被告周永强,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被告韩凯,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原告邓来明与被告王桂荣、周永强、韩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邓来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来明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邓来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蔡 丽审判员 赵志玉审判员 刘金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