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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林青与武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青,武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民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马林青,男,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被执行人武小刚,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杏城镇赵城村人,住平顺县。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马林青与武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平顺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7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小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马林青欠款100000元,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案件执行费1400元,但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武小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宝江审判员  原青林审判员  张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