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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宋玉明与徐菲、李平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明,徐菲,李平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025号原告:宋玉明,女,194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徐菲,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李平安,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56号。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102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徐菲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现被告徐菲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徐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菲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苑玉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