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550密文元与陆建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文元,陆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密文元。被执行人:陆建新。申请执��人密文元与被执行人陆建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5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陆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密文元人民币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00元,由被告陆建新负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4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密文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金额微小,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2、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5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行踪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74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的���托调查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七��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