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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靖江市福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徐凤贤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凤贤,靖江市福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凤贤,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市福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东升村长圩埭。法定代表人:钟新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徐凤贤因与被上诉人靖江市福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54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凤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凤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凤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云审判员 吴 玫审判员 丁万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高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