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天鹏与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村中区第十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红,李天鹏,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中区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春红,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十组12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401271620。申请执行人李天鹏,女,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十组12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209281646。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中区第十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负责人张立强,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望民初字第01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红、李天鹏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中区第十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望民初字第01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魏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