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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6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某诉黎城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黎城县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6民初516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长治市城区淮海9院**楼**号人。被告黎城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黎城县桥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端明,任院长。原告李某诉被告黎城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