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行审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盐城市泽园贸易有限公司泽园超市楼王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盐城市泽园贸易有限公司泽园超市楼王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25行审85号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南东路。法定代表人冯国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茂利,该局楼王分局副分局长。委托代理人潘仰锋,该局楼王分局副分局长。被申请人盐城市泽园贸易有限公司泽园超市楼王店,负责人顾俊华,注册号320928000011132,经营场所在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都市监案字(2016)0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泽园贸易有限公司泽园超市楼王店执行:1、没收违法所得36.5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炒米51袋,焦粷6袋);3、罚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审查期间,行政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作出准予撤回申请裁定。现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丁扣萍审 判 员 夏 勇代理审判员 臧道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臧梓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