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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书荣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荣,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吕荣体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070号原告:陈书荣,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胜,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9层1901-1908、1915-191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之,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方照,系该公司职工。第三人:吕荣体,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陈书荣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吕荣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陈书荣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书荣自愿减少诉讼请求,并以双方要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另外,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于2017年7月18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因陈书荣申请撤回起诉,故本院予以终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陈书荣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薇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