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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州市桑庄镇桑庄社区第七村民小组与鲁红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州市桑庄镇桑庄社区第七村民小组,鲁红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264号原告邓州市桑庄镇桑庄社区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鲁小秋,男,生于1958年1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鲁红双,男,现年38岁,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桑庄镇桑庄社区第七村民小组诉被告鲁红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州市桑庄镇桑庄社区第七村民小组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桑庄镇桑庄社区第七村民小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鲁红双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州市桑庄镇桑庄社区第七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邓州市桑庄镇桑庄社区第七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李含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