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5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斯琴与白孟根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斯琴,白孟根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502号原告:刘斯琴,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白孟根仓,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斯琴诉被告白孟根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孟根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斯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斯琴负担。审判员  毕永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路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