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华与夏喜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夏喜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772号原告:王华,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夏喜成,男,汉族。原告王华诉被告夏喜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涵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