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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青岛帅通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帅通电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10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帅通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环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永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胶南市校办通用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培志,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青岛帅通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胶南市校办通用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终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邵长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董运平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