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金柱虚报注册资本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07刑申11号陈金柱:你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诈骗罪一案,不服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06)新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06)连刑二终字第0095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认为:1、对两级法院判决认定的诈骗事实120万元,有相关证据证明该120万元不是诈骗而是借款,且该120万元已经还清了,而且还多还了。16间房屋是通过家里人的劳动所得购买的,不是用判决认定的骗取郁国平的钱买的。2、虚假注册资本罪第二个事实不存在,当时我已经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案发当时已经退出了。故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并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陈金柱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诈骗罪的证据有陈金柱、时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某、聂某某、王某某、段某某、李某某、王某彦、张某英、刘某晓、王某某、沈某某、郑某微、顾某银等人的证词笔录,江苏省工商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山东省临沂市市区国家税务局、临沂市某某贸易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各一份,保定恒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时某某、陈金柱拟建金柱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营业执照,绿洲公司的验资报告、交存入资金报告单、银行征询函、营业执照、华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金玉晶石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验资报告、南京苏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照、业务约定书、出资声明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证实原审判决认定你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成立。关于你提出的不构成诈骗罪的申诉理由,经查,2004年12月,你以收取南水北调工程议标费为名,与郁某某签订南水北调工程施工协议书,骗取郁国平人民币120万元,用于其在东海县驼峰乡购买16间房屋、土地及开办超市等。有证人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的证词笔录,南水北调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书、任命书,借条,进账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明。故你的该申诉理由亦不成立。综上,本院认为,虽然在本案复查期间你提供了相关材料,但尚不足推翻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故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不予重新审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