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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与李明、王峻楠、李景峰、马永华、王桐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王峻楠,李景峰,马永华,王桐祥,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394680-1,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四街人寿保险公司一楼。法定代表人王忠理,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支行行长,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星光小区14-152。被申请执行人:王峻楠,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河东村家属楼2号楼东单元302室。被申请执行人:李景峰,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河东村家属楼2号楼东单元302室。被申请执行人:马永华,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河东村家属楼2号楼东单元302室。被申请执行人:王桐祥,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公路管理工区瑞祥西1号楼3单元501室。被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河东村家属楼2号楼东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与李明、王峻楠、李景峰、马永华、王桐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马永华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和谐小区9号楼5单元202室楼房。2017年7月23日,买受人庞晓伟以33342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马永华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和谐小区9号楼5单元202室楼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庞晓伟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庞晓伟;二、买受人庞晓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永华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路和谐小区9号楼5单元202室楼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