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毛宝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毛宝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436号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献忠,职务经理。被告毛宝公,男,1972年8月18日生。本院受理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宝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负担。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