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伟与李立宜、杨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李立宜,杨生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3518号原告:徐伟,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李立宜,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杨生俊,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徐伟与被告李立宜、杨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立宜、杨生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4日起,被告李立宜以生意周转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共计借款60万元。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27日和2015年2月11日,分别均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3%,其中最后一次借款20万元,原告向被告汇款后,被告一直没有书写借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李立宜、杨生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原告向被告李立宜转账汇款20万元,2014年8月4日,被告李立宜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为20万元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2014年8月26日和27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李立宜转账汇款13万元和7万元,2014年8月27日,被告李立宜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为20万元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2015年2月11日,原告向被告李立宜转账汇款20万元,被告李立宜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另查明,上述借款发生时被告李立宜、杨生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李立宜向原告借款6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015年2月11日汇款20万元,被告李立宜并未就该笔款项的性质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被告李立宜向原告借款。涉案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立宜、杨生俊在上述借款发生时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生俊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和判决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立宜、杨生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伟借款6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5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伟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简易程序),由被告李立宜、杨生俊共同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