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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恢14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祁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欧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2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某在祁阳县国税局的工资收入1万元。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祁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欧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可以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祁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