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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柳与广州市荔铭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广州市荔铭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164号原告:杨柳,女,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广州市荔铭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五福街12号10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林熙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柳诉被告广州市荔铭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广州市荔铭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柳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柳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荔铭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杨柳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林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炼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