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593号原告:吴某,女,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薛某,男,198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吴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吴某已预交),由吴某审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