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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振川与王香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川,王香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川,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香广,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振川与被执行人王香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62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王香广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振川农资款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香广已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军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锦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