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太原市顺风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顺风达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582号原告:太原市顺风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南王名村南渠东鸡场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5953261210。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杰、刘利利,山西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30号华宜大厦17层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7832690138。被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怡年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伟伟,董事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晓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顺风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顺风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顺风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72.5元,由原告太原市顺风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小凤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贾桂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武丽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