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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尚有与高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有,高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尚有,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高冠军,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与被执行人高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三千元后,剩余之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6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文堂审判员  赵宏伟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