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艳珍与黄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珍,黄湛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297号原告:黄艳珍,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胡海源、郭杏珍,均为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湛波,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黄艳珍与被告黄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黄艳珍以与被告黄湛波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艳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黄艳珍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柏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佩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