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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艳珍与黄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珍,黄湛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297号原告:黄艳珍,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胡海源、郭杏珍,均为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湛波,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黄艳珍与被告黄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黄艳珍以与被告黄湛波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艳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黄艳珍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柏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佩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