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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暴惠峰与河北塔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惠峰,河北塔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369号原告:暴惠峰,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河北塔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30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波、郝然,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暴惠峰与被告河北塔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暴惠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暴惠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暴惠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暴惠峰负担。审判员 姜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解     嘉     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