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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杨某,昌图县昌图镇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79年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杨某,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昌图县昌图镇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4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昌图县昌图镇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于2017年5月9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以(2017)辽1224民初5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昌图县昌图镇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昌图镇某某小区的房屋17处。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委托辽宁金科忠正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对被执行人昌图县昌图镇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44632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昌图县昌图镇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昌图县昌图镇某街31组569幢(某某9号楼)1-8-2、1-9-2、1-11-2、3-3-2、3-4-2、3-6-2、3-7-2、3-9-2、3-10-2、3-8-2、3-11-2、3-12-2、3-13-2、3-14-2、3-15-2、3-16-2、1-10-2号房屋共计17处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