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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9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京欣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欣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蕾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9055号原告:北京欣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秦瑞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静,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欣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欣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双,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欣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欣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舍。被告:王蕾,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海英(系王蕾之妻),女,1983年11月4日,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北京欣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福顺公司)与被告王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福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静、朱继双,被告王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欣福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王蕾支付供暖费5356.2元、滞纳金300元,合计5656.2元;3、本案诉讼费由王蕾承担。被告王蕾辩称:王蕾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清欣园小区乙16-3-901室房屋的业主,欣福顺公司的供暖温度不达标。本院认为,王蕾系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清欣园小区乙16-3-901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3.97平方米。欣福顺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王蕾尚未交纳2013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三个供暖季的供暖费共计5356.2元。王蕾称欣福顺公司的供暖温度不达标,但未举证证明,欣福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欣福顺公司要求王蕾给付供暖费共计5356.2元,于法��据,本院予以支持。欣福顺公司主张滞纳金300元,没有法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欣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暖费共计5356.2元;二、驳回原告北京欣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 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