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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18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与镇江康福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镇江康福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867号之二原告: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07904401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天目西路696号。法定代表人:孙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宁,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镇江康福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65876792K,住所地镇江市大港新区大港银河路南。法定代表人:许国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康福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扬远船舶设备铸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82元,依法减半收取34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东平人民陪审员  董 杰人民陪审员  杜冬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