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91刑更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罪犯石明亮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220号罪犯石明亮,男,生于1982年1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当阳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3)当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明亮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中,2010年1月、2013年11月二次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石明亮在服刑中获监狱五次表扬、二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明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五次表扬、二次记功。2017年3月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石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明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周永平审判员 叶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习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