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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梁某1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刑初20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1,男,汉族,高中文化,沭阳县建陵高中在读学生,住沭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颜景平,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海涛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1及其辩护人颜景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1在沭阳县建陵高中宏志楼高三(8)班其教室内因课桌位置与其同学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引发双方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梁某1持铁质板凳砸李某头部致李某受伤。经鉴定,李某头部损伤致寰枢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1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1与被害人均是学生,双方因座位问题发生争执,其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梁某1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梁某1的亲属案发后支付了被害人前期的部分医疗费用;被告人梁某1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梁某1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1在沭阳县建陵高中宏志楼高三(8)班其教室内因课桌位置与其同学李某发生争执并动手与李某进行撕扯,后被同学拉开。被告人梁某1后又因言语不和随手拿起教室内的铁质板凳砸李某头部,致其头顶部一处创口瘢痕长度未达8.0cm,伤后颈部CT显示寰枢关节间隙不对称,医学会诊意见为寰枢关节半脱位,和此次外伤相关,其头部损伤致寰枢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梁某1亲属在案发后支付了被害人部分医疗费。被告人梁某1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梁某1供述了其打伤李某的原因、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特征等事实。该供述得到了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张某、郁某、邱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了被告人梁某1的案发及归案情况。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的伤情特征及损伤程度。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1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1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1案发后支付部分医疗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观点相同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屠鑫鑫人民陪审员  汪金楼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希书 记 员  刘晓云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