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其孝与胡爱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其孝,胡爱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667号原告:郭其孝,男,1952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宣义山,广德县邱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爱兰,女,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其孝诉被告胡爱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其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郭其孝负担。审判员 史承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劳 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