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恢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瑞��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春来典当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陆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韩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陆春来,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申请执行人锦州瑞银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春来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春来所有的坐落于凌海市XX房权证号为凌海房子第**号房屋,除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许。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