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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立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刑初143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立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立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辉、夏梅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中旬至5月4日间,被告人徐立平先后至本市京口区市政路33号**书店、学府路**轮胎店等处,趁无人注意之际,盗窃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150余元及iPhone、三星等品牌手机5部,计价值人民币2588元。分述如下:一、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徐立平至本市京口区市政路*号**书店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赵某iPhone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93元。二、2017年4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徐立平至本市京口区*路**轮胎店内,趁无人之际,窃得骆某钱包2只,内有人民币100余元。三、2017年4月3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徐立平至本市丹徒镇**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Bella人民币50元及iPhone5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967元。四、2017年5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徐立平至本市京口区**山路**足疗店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任**乐视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78元。五、2017年5月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徐立平至本市京口区**路125号**图文店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薛**三星S3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67元。六、2017年5月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徐立平至本市京口区*镇大鹏街道一**店内,趁无人之际,窃得钱**三星P709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3元。2017年5月4日晚,被告人徐立平因在他人店铺门口形迹可疑而被他人扭送公安机关,后民警在其身上查获所窃手机5部并已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徐立平退出赃款人民币150元,其中100元已发还被害人骆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立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骆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顾某、陈某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立平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立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拆抵29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立平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元发还被害人Bell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樊小玲人民陪审员  伍云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