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8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钟兴洪申请执行郭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兴洪,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8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钟兴洪,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元马镇禾阳村委会大乌头禾村113号,公民身份号码532328196710030534。被执行人郭亮,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四川省射洪县金鹤乡金台村3组,现住元谋县新华乡新村,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771014827X。本院在执行钟兴洪申请执行郭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云2328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8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得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