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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术娟、刘鑫磊等与张建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249号原告:王术娟(系刘爱军之妻,同时系原告刘鑫磊、刘鸿嘉之母),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刘鑫磊(系刘爱军长子),男,199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刘鸿嘉(系刘爱军长女),女,201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邱凤英(系刘爱军之母),女,194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系刘爱军之母。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崔艳春,男,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友,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委托代理人:张艳平,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系被告之妻。委托代理人:杨丽红,女,易县晴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术娟、刘鑫磊、刘鸿嘉、邱凤英与被告张建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术娟、刘鑫磊、刘鸿嘉、邱凤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术娟、刘鑫磊、刘鸿嘉、邱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术娟、刘鑫磊、刘鸿嘉、邱凤英撤回对被告张建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术娟、刘鑫磊、刘鸿嘉、邱凤英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