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3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洪汉与戴云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汉,戴云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3民初601号原告:马洪汉,男,汉族,1954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戴��顺,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马洪汉诉被告戴云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洪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戴云顺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洪汉以戴云顺已经履行完保证责任为由,撤回对被告戴云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洪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马洪汉负担。审判员 江开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桂珍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