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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王二凤,耿艳红,韩红英,张树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461号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阜平县太行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06704676-7。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扬,该社职工。被告:王二凤,女,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耿艳红,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韩红英,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张树梅,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王二凤、耿艳红、韩红英、张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计439元,由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李挺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