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王二凤,耿艳红,韩红英,张树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461号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阜平县太行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06704676-7。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扬,该社职工。被告:王二凤,女,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耿艳红,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韩红英,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被告:张树梅,女,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平县,。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王二凤、耿艳红、韩红英、张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计439元,由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李挺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