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程丹与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丹,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328号原告:程丹,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程池群,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会,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金宝,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单位职员,住河南省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倪帅,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单位职员,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昌一。委托代理人:于洋,系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原告程丹与被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丹承担。审 判 长 程世刚审 判 员 张鹏艳人民陪审员 申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