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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程丹与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丹,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328号原告:程丹,女,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程池群,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会,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金宝,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单位职员,住河南省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倪帅,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单位职员,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昌一。委托代理人:于洋,系北京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原告程丹与被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丹承担。审 判 长  程世刚审 判 员  张鹏艳人民陪审员  申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