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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玉龙与陕西明臻贸易有限公司、贾瑞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龙,陕西明臻贸易有限公司,贾瑞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84号申请执行人马玉龙,男,出生于1989年5月30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陕西明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路49号(水岸百合小区西院),组织机构代码68479067-1。法定代表人贾瑞哲,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贾瑞哲,男,出生于1974年5月18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22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明臻贸易有限公司、贾瑞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明臻贸易有限公司、贾瑞哲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1506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