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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1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强,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张强采取用钳子剪断防护栏的方式,先后进入安岳县镇子镇文兴小区A2栋602号李某某家、安岳县通贤镇滨河北街45号附1号3栋1单元6楼2号雷某某家,盗走李某某存放于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80元、重6.1克、价值1494元的黄金戒指一枚;盗走雷某某存放于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价值960元的ipadairx型平板电脑一部。2017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将张强抓获归案,并查获ipadairx型平板电脑一部、钳子一把、手套一副,公安机关已将ipadairx型平板电脑一部发还给失主雷某某,将钳子一把、手套一副扣押。张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强在法庭审理过��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意见书、失主李某某、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5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张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张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退赔失主李晓平损失人民币1574元、退赔失主雷世香损失人民币1000元;三、对作案工具钳子一把、手套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接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林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