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馨悦与王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馨悦,王朋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686号原告:王馨悦,女,9岁。法定代理人:梁学艳(系原告母亲),女,30岁。被告:王朋,男,33岁。原告王馨悦与被告王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馨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广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