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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馨悦与王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馨悦,王朋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686号原告:王馨悦,女,9岁。法定代理人:梁学艳(系原告母亲),女,30岁。被告:王朋,男,33岁。原告王馨悦与被告王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馨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广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