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白正科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正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刑初131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正科,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8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于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正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正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白正科放羊时遇见一猎人,以30元的价格从猎人处购买了土猎枪一支,用于农闲时打猎,后一直存放在家中。2017年4月14日,镇原县公安局殷家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白正科家有土猎枪,遂将该土猎枪查获并依法扣押。经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系单筒猎枪,枪管为无缝钢管加工而成,枪长1980mm,枪管长1590mm,枪管口径11mm,枪支部件完好,以火药燃烧为动力、配用黑火药发射金属弹丸,安装纸炮后能正常击发。鉴定意见,从被告人白正科处查获的枪支机械性能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正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土猎枪,检查笔录及拍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正科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白正科能够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扣押的土猎枪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正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从被告人白正科处扣押的��猎枪一支,依法由镇原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米忠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锋 关注公众号“”